2.1 既有建筑更新项目应如何开展设计?

【解析】

1 既有建筑更新项目,应根据使用功能及国家相关标准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而不应仅进行消防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按建筑、结构、电气(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动力等专业分类设计。

 改变既有建筑房屋用途(使用功能)、外立面、建筑结构,以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增设夹层等影响规划指标的更新项目,尚应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 开展更新项目设计,首先应查阅原始建筑竣工图纸,应充分了解原始建筑设计依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防火类别、耐火等级等基本信息,并应根据上述信息开展更新项目设计。

3
为确保项目具备可实施性、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既有建筑整体、局部改变使用功能,建议先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如经过可行性评估,原有建筑不具备满足进行某种功能改变的更新要求,则不宜继续开展设计。

项目可行性评估,应根据更新要求和目标,综合考虑场地环境、建筑历史、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围护结构热工、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室内环境舒适度、污染状况、机电设备安全及效能等方面因素。其中消防安全性评估,首先需判定使用功能的改变是否影响建筑物的防火分类(民用建筑)或火灾危险性类别(工业建筑),进而分析原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救援、室内外消防设施等是否有条件满足更新后的消防安全要求。

既有建筑局部更新时,同时应对未更新区域上述相关内容进行评估,避免影响未更新区域的使用安全条件。

2.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前有哪些较为重要的消防安全相关注意事项?

【解析】

既有建筑改造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未成年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建筑、教学建筑、体育馆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的,以及包含上述功能场所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执行现行标准。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不得对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改造范围以外涉及的相关消防设施,当具备改造条件时宜同步进行改造。

其余可参见第2.1条。

2.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和耐火极限要求?

【解析】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整体或局部改变使用功能时,应根据现行标准的要求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改造区域内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保留的建筑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4 既有建筑更新利用活动中,如何区分改造、修缮与装修?

【解析】

改造,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既有建筑的室外环境、建筑本体、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更新,使其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的工程行为。详见《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起草说明。

修缮,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和养护,使其保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详见《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起草说明。

建筑内部装修,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详见《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术语的第2.0.1条。

在既有建筑更新利用项目中,项目类型对于项目的推进至关重要,建设及设计方应根据更新目标及要求,确定项目类型后,依据对应的设计依据展开工作。

2.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标准该如何执行?

【解析】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前言:“……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第二条:“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2.6 既有建筑改造、修缮、装修过程中如何判定设计应包含哪些专业?

【解析】

1
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前应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的要求进行检查评定,必要时应进行检测鉴定,根据检查评定或检测鉴定结果确定需包含的专业,通常包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内容。

2 既有建筑的装修设计通常不含结构专业,只包含建筑及机电专业。

3 当存在使用功能改变、荷载增加、楼电梯增减等情况时,属于既有建筑改造,不应按装修项目进行设计。

4 设计中应考虑既有建筑改造、修缮、装修的施工环节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2.7 一座较早年代建成的会堂,建成时符合当时的消防标准。请问如业主想改造升级地下室的空调设备,同时进行内部装修设计,而不进行土建改造,消防设计标准如何执行?

【解析】

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如果本改造项目不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执行不应低于建造时的标准。

2.8 高层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首层设置局部凸出的门厅、大雨棚等是否认定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为不连续?可否在建筑东西两侧补足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

【解析】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住宅,由于需要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场地,所以对应范围内不能设计进深超过4m的裙房门廊。超过4m的门厅、大雨蓬等,同样算作进深大于4m的裙房。

2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住宅,可以设计进深大于4m的裙房门廊等,但是布置消防车登高场地需考虑扣除此区域,间隔布置救援场地且间隔距离和总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当采用在建筑无窗山墙一侧补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方案,虽然满足总长度的要求,但是在此区域并不能对建筑的主要部位正面实施救援,影响救援效率,应避免此类设计。

2.9 商铺、商场内的餐饮场所是否可以使用明火?

【解析】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文执行。“第(四)条: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第(八)条: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条、《指引》2.6.14条规定,厨房应以2.00h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但不能通过防火卷帘进行疏散。

商场内部餐饮场所设计,除应满足上述规范、规定要求之外,尚应满足其他规范及相关部门要求。

2.10 目前出现很多新型业态,如密室逃脱、剧本杀、足疗店,其消防设计有何要求?

【解析】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第(五)条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依据《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密室逃脱、剧本杀、足疗店均属于公共娱乐经营场所,设计中此类场所除应满足现行规范对于公共娱乐经营场所的规定,足疗店应满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上述文件的要求。

2.1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能布置成大空间?如果可以,疏散距离如何界定?

【解析】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5.5.17条,规范规定了厅、室之间以及厅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特殊楼层有厅室最大面积限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按照不超过9m控制,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2.12 《青岛市居民小区电动车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一)新建居民小区。本细则印发之日后办理土地供应的新建居民小区,固定停车位应100%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即将电缆桥架、保护套管、电缆管廊、电缆配备至所有固定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统一纳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做到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供配电设施的居民小区参照执行。”根据此要求,设置预留充电设施的地下车库是否必须按1000m2划分防火分隔单元?安全出口等要求如何把握?

【解析】

根据《青岛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实施细则》(青发改运行【2021】184号文)第二、(一)条总体要求,对于新建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建筑设计会产生一定影响,为便于执行、统一设计尺度,应采取如下实施办法:

1 100%车位应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即将电缆桥架、保护套管、电缆管廊、电缆配备至所有固定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的需要。

2 因所有车位均具备分散充电设施直接装表接电的可行性,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汽车库尚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的要求。

1)充电车位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楼层;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m2,防火单元不应跨防火分区设置;

3)各防火单元不需要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设置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每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同一防火单元内;

4)各防火单元内任一点均应满足双向疏散,即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门(相邻防火单元隔墙上的乙级防火门或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各防火单元可以通过在相邻防火单元隔墙上开设的疏散门通往所属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最不利点疏散距离不应超过60m(设自动灭火系统);

6)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

3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要求,同时宜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4章节要求兼顾考虑后期充电设备安装后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操作、检修距离。

4 除上述要求外,地下车库的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2.13 工业建筑(厂房、仓库)是否需要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解析】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1.0.2条文说明、《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1.0.2条、《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1.0.2条,工业建筑执行以上三个新规范。

2.14 住宅室内建筑做法如何才能算全装修?墙、顶、地材料有规定吗?

【解析】

1 依据《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第1.1.2条,装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2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2.0.3条:全装修,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3 依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第2.1.12条:全装修,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第3.0.5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小结:新建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新建装配式住宅均应满足全装修要求,即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建筑设计说明、建筑做法以及详图等均应落实精装修设计内容。

2.15 青岛市住宅楼底层能否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解析】

依据《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实行):“第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 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m以下(含15m)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m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m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m;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居民住宅楼底层不能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2.16 车辆无法通达住宅单元地面入口,而通过地下车库通达住宅单元的地下入口,是否满足住宅单元至少有一个出入口通达机动车的要求?

【解析】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4.3.1条及规范《实施指南》解释,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方便急救、消防、运输等,该出入口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地下单元入口的情况。 所以问题中的情形不满足要求。

2.17 青岛市住宅担架电梯轿厢尺寸执行什么要求?

【解析】

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青建发[2010]43号):“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应至少有一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青岛市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应满足以上要求。

2.18 设计中关于保温、防水等材料的选用,采用字母、数字等组成的特殊型号材料时要注意什么?

【解析】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2017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此设计选用材料时,应避免使用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特殊字符等。

2.19 公共卫生间设置在餐厅等的上层时,采取同层排水和多道防水层的防水措施,是否已经满足规范要求?

【解析】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6.2条第2款规定,公共厕所(卫生间)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第5.6.2条条文解释说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包括餐厅、厨房、配电间、消防控制室、机房。因此公共厕所(卫生间)不应布置在餐厅的直接上层。

2.20 室内装修时经常采用10mm钢化玻璃隔断,与其相连的无框玻璃门采用同样钢化厚度玻璃,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解析】

依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第7.2.1条规定:活动门玻璃选用“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因此,室内活动门采用10mm无框钢化玻璃不能满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