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考核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县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欠薪线索、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三)日常考核。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将各地考核年度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消除情况,欠薪线索(案件)办理情况,欠薪群体性事件、极端性事件及负面舆情发生情况,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相关佐证资料情况,畅通维权渠道及作风建设情况等纳入平时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县级政府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县级政府自查自评、实地核查、日常考核,结合行业主管、政法、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

    4.发生因同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2次到省及以上有关部门反映并经查证属实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督办1次及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国、省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

    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重大负面舆情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职能提供。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级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级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级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级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议事调协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