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分、集水器可否直接安装在户内厨房燃气灶的下面?

【解析】

当住户厨房使用燃气时,通常燃气灶下面敷设燃气管道支管,户内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分、集水器具有“烘烤”隐患,不应设置在燃气灶下面。当确有困难需要安装在燃气灶下面时,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热措施。如分集水器增设非金属隔热罩,或燃气软管外设隔热保护套管等措施。同时应考虑住户安装灶台一体机(下接排油烟管道)的可用空间。

6.2 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户内(或室内)地埋管部分是否可以甩头做预留?

【解析】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车库内供热管线,以及建筑物内的热源设备间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倘若是与其他设计单位合作时,则应落实相应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建筑物内供暖系统亦不能预留管道接头。

6.3 消防水泵房、高位水箱的供暖标准是什么?

【解析】

应与给排水专业落实,确定是否有人员值守,并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相关条文的规定。

6.4 车库及设备用房的通风量需要按几次换气设计?青岛地区是否还需考虑夏季除湿的需求?

【解析】

车库及设备用房通风换气次数取值不合理时,常常造成空间空气环境质量不佳、影响设备正常运行。设计人员应清楚车库及设备用房通风需求及系统设置要求,不可盲目设计。

1 汽车库通风(简化计算):

1)住宅停车库由于车辆出人频次较低,换气次数可按4次/h取值,层高大于3米的可按3米计算,层高不足3m的按实际高度取值;

2)商业单层停车库按6次/h取值;双层或多层车库需要按照稀释浓度法算,并对比6次/h通风最取大值(参照上一条,层高可按3m计算) 。

2 变配电房通风:

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7条第4款规定:“变配电室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送风气流宜从高低压配电区流向变压器区,从变压器区排至室外。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当通风无法保障变配电室设备工作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变配电房通风量计算应按消除设备发热量计算,采用气体灭火的房间,通风量不低于5次/h。

“变配电室火灾时采用气体灭火时(详水专业图纸),按排出设备发热量设计排风系统兼火灾后排风系统,并按排风量的80%设进风系统。风管穿越配电室气体防护区设自动复位防火阀,平时常开,火灾时电动关闭,火灾后自动复位打开并联锁启动风机排除废气。”

生活、消防水泵房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取4~6次/h计算。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量: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考虑全面排风、发电机运行时的余热排风、补风等。通风量,根据设备实际参数计算,排风量包括机组厂自身排风量和保持负压所需的通风量;补风量为排风量与燃烧空气量之和;储油间设置平时兼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应不低于12次/h。建议设计注明柴油机燃料为丙类柴油,减少其他审查人对系统设计的疑问。

由于青岛地区夏季高温高湿,地下车库及设备机房内湿度很大,特别容易结露,造成地面湿滑,甚至设备故障。仅通过增加换气次数是不能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建议新建地下室内增设专用除湿设备,或可采用移动式除湿机分区域进行除湿,并通知相关专业预留必要的电源及排水措施。

6.5 商业建筑应用中经常存在餐饮商铺油烟排放不通畅的问题,其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解析】

出现这些问题的项目,通常是由于商业建筑在设计阶段仅仅预留了餐饮排油烟系统设置条件。由于预留的排油烟管径偏小,或者设置位置不适合最终的厨房布局,又或者风机选型不满足厨房排油烟的需要,都会造成厨房油烟排放不通畅,从而影响经营及整体商业区域空气环境。餐饮区域招租前,排油烟量不具备精确计算的条件,但排油烟系统在估算风量及管道预留设计时不可随意布置。

1 餐饮厨房应根据厨房工艺校核排油烟风量,当无工艺设计时建议按第2)条进行估算预留。

2 设计餐饮租户厨房排油烟时,按照餐饮租户面积的l/3确定厨房面积,厨房高度按照3m计算:

1)餐饮租户面积不大于20㎡时,排油烟量可按3000m³/h估算;

2)餐饮租户面积不大于40㎡时,排油烟量可按5000m³/h估算;

3)餐饮租户厨房面积大于40㎡时,排油烟量可按换气次数60~80次/h;

3 美食广场餐饮档位按照档位面积计算,厨房高度可按照3m计算,排油烟量可按换气次数80~100次/h且不宜小于6000m³/(h*档位)计算。

4 竖向合用排油烟井应设置内衬风道,其净面积计算时风速不宜低于10m/s,不宜超过15m/s,且应考虑风管绝热及安装空间。

5 餐饮排油烟设计同时考虑补风问题,尤其寒冷地区,要考虑风量平衡、热量平衡。

6.6 高层住宅中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公共立管上设置固定支架及热补偿装置,需要注意什么?

【解析】

固定支架设置的位置通常在公共立管系统的上部和下部,其目的是合理划分供暖系统竖向直线管段的长度,避免因管道热胀冷缩造成对建筑物的破坏,设计中应尽量减少管道推力对固定支架的影响。固定支架承受的荷载包括:

1 活动支架因热伸缩所引起的摩擦反力。

2 补偿器因热伸缩引起的弹性反力。

3 因内压力不平衡产生的推力FN=PA,其中:

FN——内压不平衡力,N;

P——管道内介质工作压力,MPa;

A——轴向波纹补偿器的有效截面积,mm2 。

4 钢管的重力及水的重力。

热补偿器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性进行选择和应用,一般情况下,波纹补偿器或套筒式补偿器应靠近固定支架设置,方形补偿器应设置在两个固定支架的中间。由于公共立管系统中设置的管道托架承受来自供暖系统立管的自身重量(不允许下沉或底部设置托架),因此,宜采用波纹补偿器或套筒式补偿器,且宜布置在靠近上部固定支架一侧。

6.7 地上明厨是否需要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解析】

公共厨房的门窗不可能总是处于开启而保证操作间空气流通,因此使用燃气的公共厨房,即使设置有对外开启的门窗,也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民用建筑供暖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对于事故通风的要求放在第6. 3. 9条第1款,“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该条文明确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的计算要求。有门窗的厨房,自然通无法保证不应小于12次/h的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建筑燃气安全应用技术导则》CECS364-2014,第7.2.2条商用建筑符合下列规定:“第4条,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应设置与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联锁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地上有门窗的厨房(设置有燃气)一定要考虑设置事故通风及相应的检测报警、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厨房的事故排风系统,排风机应选用防爆风机,事故风机应接入保障电源,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6.8 垃圾房、污物间的排风,如何消除异味?

【解析】

发散异味的垃圾房、污物间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建筑专业设置独立排风竖井。根据排放条件,排风系统应设置除味装置,通过吸附、过滤及净化等措施,消除异味,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排风口应避开人行区域,排风出口与塔楼投影、屋顶商业和屋顶花园等经常有人员停留的区域的最小间距应大于20~30米,且应设置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一侧。当设置UV净化除味装置时,除味装置的位置应满足处理后,排风在管道中停留不小于2s反应时间的要求。

6.9 如何设置商业厨房里的油烟净化器?

【解析】

厨房的油烟净化装置放在排油烟机的末端即风机的正压出风端,风机会很快被油渍包裹从而效率大打折扣,如果风管连接不严密,也易造成未净化处理的油烟气泄漏。

厨房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的相关规定,其中第5.2.4条厨房区域应设通风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厨房专间外的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空气压力应维持负压,房间负压值宜为5~10Pa,以防止油烟等污染餐厅及公共区域。

2 热加工区(间)宜采用机械排风,当措施可靠时,也可采用出层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 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装置,排放的气体应满足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油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4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有防止结露或凝结水排放的措施。

5 设有风冷式冷藏设备的房间应设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设备排热的要求。

油烟排放标准需遵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5条以及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第4.2条要求执行。

厨房排风应经油烟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在室外或高空排放,油烟宜设除味设施。

6.10 建筑物内的固体传声常常会像电波一样传播,应如何避免设备噪声扰民?

【解析】

设置在地下或屋面的风机,由于位置不当,风机运行时产生振动,对噪声标准有严格要求的功能房间受到影响。

风机设备及管道应设隔声、减振措施。

风机可设置在交通核屋面、电梯厅屋面等非主要功能房间或公共区域的上方。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统一技术措施2022》第3.1.3条:“平时使用的通风设备机房应避免设置在对噪声、振动敏感的功能区贴临位置。”敏感位置通常指对噪声、振动有严格控制要求的房间,以酒店客房、卧室、宿舍、医养护理单元、培训教室、办公、会议室、VIP、录音室等最为常见。贴临位置通常指平层紧邻,楼上、楼下层同一水平投影位置。

6.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烟排烟系统如何执行现行标准?

【解析】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烟排烟应执行现行标准。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烟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当条件具备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部分的防烟排烟应执行现行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利用原有防烟排烟补风系统和设备时,其性能及参数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加压送风机可否放置于室外?

【解析】

加压送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增设机房确有困难时,加压送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6.1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原机械排烟竖井改造确有困难的,如何解决?

【解析】

原机械排烟竖井改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措施:1 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改造部分的消防排烟可接入原有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有标准;2 原竖井排烟系统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排烟竖井风速和排烟风机压头等技术措施,使排烟系统负担的任一防烟分区排烟量均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