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形式以及效力认定
(一)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涉及的工程量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而《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书面形式”是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严格要求。
只是,我们在理解“书面形式”时,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关于书面形式的种类
“书面形式”不仅仅是传统观念中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现在,我国法律已经扩大了合同书面形式的范围。《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是,在实践中,施工合同除了采用合同书形式外,一般不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一方面大多施工合同都要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另一方面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更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纷争。不过,其他书面形式,如往来信函、电报、传真,可以作为合同书的附件或者补充协议。
2、分包合同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达成的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其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口头合同,可能会为双方产生纠纷又难以解决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