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一般规定有哪些?
1.主控项目
(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1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10-3-3-2材料配合比”中的规定。
(4)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2.一般项目
(1)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2)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3)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