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获得感,结合资质许可有关规定和企业关注问题,对原审查要点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使用。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2025年1月23日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等信息,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依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部管理系统” )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在评审意见表中逐项填写是否 满足要求情况,审查意见应明确清晰。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 材料。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将把有关线索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二)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 “所有者权益”认定。
    2.办公场所。 自有产权材料复印件;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企业信誉。 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的企业, 申请资质之日起前 1 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当期的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 级及以上( 当期无信用评价的,采用其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连续两期均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采用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在多个省份具有信用评价结果的, 以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结果为准)。 “ 当期” 是指申报前最近一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
    4.质量安全。 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的, 申请资质之日( 以 “住建部资质申报系统” 中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准)起前 1 年,不得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 2 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5.增值税(仅适用于特级资质)。
    企业近 3 年每年上缴公路工程增值税 5000 万元以上。
    申报企业需提供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纳税清单及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以境外工程项目结算收入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 日 )汇率,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按国内建筑业平均增值税税率(2%)计算增值税。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
    工程所在国家(地区)的当期( 日)汇率, 以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或工程合同和业主提供的有关材料。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稿。
    6.银行授信(仅适用于特级资质)。
    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银行(支行及以上)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或批复文件,单个银行最高年度授信额度近三年均不得少于人民币 5 亿元。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累加 计算。
二、人员要求
    ( 一)年龄要求。企业主要人员[指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等需要考核认定人员]应为在职,60 周岁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二)职称专业。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 “相关专业” 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认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其它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  师。职称证书应附带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截图或职称评审表或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职称评审认定文件。
    ( 三)社保缴纳材料。应提供企业或个人在社保管理系统账户中的保险缴纳明细(应将相应的在线核验途径予以明显标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等)。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在子公司缴纳社保、事业编制人员等不 予认可)。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的企业,需主要人员在申报日期前 3 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
    ( 四)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其专业和业绩(如有)须符合公路工程专业要求。企业申请 1 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 1 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可以同时 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以填报的 “工作简历”认定;需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社保缴纳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如有要求)。
    特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还应主持(作为项目经理或总 工)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 的技术工作, 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合同额 2 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人员业绩仅认定在部管理系统 已审核发布的业绩,并提供系统项目信息截图。
    2.企业经理(仅适用于特级资质)。工作经历以填报的 “工作简历”认定;应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社保缴纳材
料。
    3.财务负责人(仅适用于特级资质)。是指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经理。应提供企业任职文件、身份证明、高级会计师职称书、社保缴纳材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4.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对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应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含附 带材料)、社保缴纳材料。
    5.注册建造师。企业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注册建造师并提供人员社保材料。 无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须在 “住建部资质申报系统” 中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人员信息,注册信息以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信息为准。
    6.工程设计人员(仅适用于特级资质)。
    企业应具备公路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人员,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要求详见《公路工程设计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三、设备要求
    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原则上以机械设备购买发票作为认定依据。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 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协议、设备说明书等。
    发票应为设备购置全额发票,首付款不能作为依据。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四、企业业绩要求
    ( 一)业绩年限。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算5年或10年期间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21 日,“近5年”业绩指2020年1月1日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认可。
    ( 二)业绩认定。
    1.转包、违法分包、超越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存在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等级的建造师资格、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认可。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 包范围。
    2.企业业绩( 总承包业绩或合法分包业绩)仅认定在部管理系统已审核发布的已建业绩,并提供系统项目信息截 图。联合体中标或联合体实施的项目,截图中应能体现企业实际实施的工作内容。
    境外工程可不录入部管理系统,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和完工证明材料,以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部门等出具核实工程真实性材料文件,数量不得超过标准要求业绩总数的 1/3( 有多类业绩的,每类业绩均不得超过
1/3)。
    3.路基业绩改建、扩建业绩,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四车道改六车道,路基按完成里程 50%折算;高速公路四车道改八车道按完成里程 100%计算。路面业绩达到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应结构层深度的( 沥青路面不少于 2 层厚度 10cm 以上,水泥路面厚度 22cm 以上),按实际完成的路面工程量计算 (多层路面每层面积不累加)。除下述公路机电工程外:其 他公路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公路机电升级改造工程可作为累计合同额指标业绩申报认定,但应同时提供加盖设计单位印章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6.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五、创新能力要求(仅适用于特级资质)
    ( 一)企业技术中心。应提供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是指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34 号令)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应提供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 二)科技投入。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 一 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企业近 三年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 0.5%( 三年科研活 动经费支出合计与三年营业收入合计的比率)。
    审查企业财务报表中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或科技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科技活动经费投入需满足比率要求。
    ( 三)信息化建设。
    评审阶段,企业应提供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材料,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 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 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实地核查阶段,将根据《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信息化考评》进行考核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等。
六、其他要求
    1.陈述只能针对原有申报材料作出说明,不能更改申报关键数据、增加新的业绩和设备或补充新的人员。
    2.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 以及 跨省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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