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 效能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获得 感,结合资质许可有关规定和企业关注问题,对原审查要点进 行修订,现予以发布使用。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
(2025年1月23日)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等级条件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托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系统( 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全面核查企业申请材料,公平 公正开展审查工作,在评审意见表中逐项填写是否满足要求情 况,审查意见应清晰明确。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资质的申请和 审查工作,审查指标详见附件 1。公路工程乙级资质的申请和审 查,可参照执行。
二、总体要求
    ( 一)基本条件。 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 二)质量安全。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 应 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 但已履行完毕。
三、人员要求
    ( 一)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指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指总工程师、副 总工程师,在部管理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模块中填报。企 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各有 1 人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条件, 且为非退休人员。
    技术负责人的高级技术职称,公路或者相关专业包括公路 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 构)工程等;机电专业包括公路机电、交通工程、计算机、 电 子、通信等。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核。
    如同时作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时,应 按相应要求提供材料,并部管理系统相应模块中勾选。
    ( 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小于 65  周岁,包括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其他中级 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1.监理工程师。指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服务系统 中完成注册(交通运输专业公路工程类) 的人员,个人信息材 料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账户在部管理系统中提前更新上传,在“监理工程师信息”模块中勾选,未注册者不予认可。
    2.工程系列高工。专业包括公路工程、其他土建工程、工程 机械等相关工程系列专业,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 核。“ 工程系列高工信息”模块无需填报, 由部管理系统从“监理 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自动提取具 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予以显示。
    3.经会人员。指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 公路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经济师专业包括工商管理、财政税 收、金融、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其他专业人员不予 认可。“中级经会人员信息”模块无需填报, 由部管理系统从“监 理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自动提取 具有经会人员资格的人员予以显示。
    4.其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指除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 工、经会人员外的其他工程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核。该部分人员与工程系列 高工、经会人员均在部管理系统“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 模块中填报,填报时务必填写高工、经会人员的职称、人员类 型等信息, 以便系统准确提取相关人员数量。
    ( 三)有关提示。
    1.关于人员数量。资质条件中的人员要求是相应资质等级的 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中的人员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填报的人员数量应充分考虑到审查期间可能发生的人员流动情 况,确保审查过程中仍能满足条件要求。
    企业中同时符合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多 项条件的人员,在计算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 数量时可相应重复计入,但在计算企业拥有的中级及以上技术 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总数量时只计入 1 次。
    2.关于人员合同。企业与申请使用的人员之间应签订有效的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中,非退休人员使用劳动合同,退休 人员使用劳务合同。
    3.关于证明材料。人员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 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或劳务合同、社保缴纳材料、企业负 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法定年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和社保领取证明等扫描件。其中,毕 业证书应附带该证书在学信网的相关核验材料( 学信网中无法 公开查询的,应提供学历查询验证报告); 中、高级职称证书 ( 中级职称也可用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替代)应附带人社 部门职称评审信息(职业资格信息或注册信息)查询平台截图 或职称评审表或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职称评审 认定文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 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等;社保缴纳材料指企业或 个人在社保管理系统账户中的保险缴纳明细(应将相应的在线核验途径予以明显标识) 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 银行转账凭证等),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分公司 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在子公司缴纳社保、事业编制人员等不 予认可),缴纳时长为申请前的 3 个月。企业应对提交的人员 社保信息认真核对,确保提交的社保真实准确、符合条件。
四、业绩要求
    ( 一)个人业绩。指个人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完成的公 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监理业绩(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该 业绩对应的在岗时间应属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阶段且不少于 施工工期的 1/2(机电工程监理业绩,在岗时间应为机电工程施 工阶段且不少于机电工程施工工期的 1/2),并已在部监督管理 系统中完成截止登记,且同时所属工程项目已竣(交)工。
    1.之前在其它企业完成的业绩予以认可。
    2. 总监监理经历,指在相关类别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 副 总监)职务的经历。
    3.驻地监理经历,指在相关类别工程项目中,担任驻地监理 工程师( 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的经历,在一级监理机构监 理业务中任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经历不予认可。
    4. 申请公路机电专项监理资质所使用的个人业绩应至少分 布在 3 个机电工程监理项目上。
    ( 二)企业业绩。指企业取得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在相应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养  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新申请资质的,为近10 年内竣(交)工的监理业绩;延续资质的,为资质有效期内的在建或竣(交)工的监理业绩;延续未通过重新申请资质时,可使用原资质有效期内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业绩。上述业绩均应在部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业绩登记。(“近10 年”,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算10 年期间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如:申请时间为2025年7月1  日,“近10年”业绩指2015年1月1  日后竣(工)交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认可)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 一)申请公路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其具有公路工 程乙级及以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 可按部管理系统要求 填写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信息, 并上传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扫 描件。 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资质的企业, 当其具有交通 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时, 可同样按照前述要求操作。
    申请企业本身不具有上述试验检测资质,但其直接控 股企业( 股权占比不低于 51% )具有的, 除按上款要求提 供材料外,还需同步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质 量检测机构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
    ( 二)无上述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业 ,应按要求填写试验 检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上传设备全额购置发票 、清单、有效检校证书等扫描件。
六、企业信誉
    申请企业应信誉良好, 参加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评价等级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关要求;未参加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应未发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评审时,专家将通过部管理系统核验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部管理系统核验是否存在公路建设领域内的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内是否有适用市场禁入惩戒措施的行为。
七、重大事项变更审查要求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 、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完成登记后,通过部管理系统申请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情形详见附件2。重大事项变更主要核定监理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仪器设备、安全、信誉情况,业绩情况(附件 1中序号3)不再审查。
八、公示说明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将在 交通运输部官网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部管理系统“监理企 业资质申报信息公示”模块公示企业申请材料,公示时间 7 日。
九、企业陈述要求
    公示期间,企业可登录部管理系统的企业账户,查询 专家评审结论。企业如对专家评审结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许可机关提出陈述。陈述仅限于对申请过程中已使用的人员、业绩、设备等情况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补充说明,不得提交当次申请中未使用的新人员、新业绩、新设备等材料。
十、公告要求
    准予许可的, 将在交通运输部官网进行公告。 不准予 许可的, 可登录部管理系统的企业账户,查询专家评审结 论。
附件: 
    1.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有关指标汇总 
    2. 重大事项变更情形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zip
文件类型: .zip 34433cda8c0a35640fdfe4998560d18e.zip (235.1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