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同时提交经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机构、人员、有关岗位职责)等资料。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
2、受理
水利水电质监站在收到质量监督申报后,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监条件的工程项目,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提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质监机构签署《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明确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主要人员以及其他要求。
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补正内容,质监机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