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 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沟等人工挖土。
22         施 工 准 备
2.1 主要机具:尖、平头铁锹、手锤、手推车、梯子、铁镐、撬棍、钢尺、坡度尺、小线或20号铅丝等。
2.2 作业条件:
2.2.1 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2.2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2.2.3 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2.2.4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2.2.5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开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开挖。
2.2.6 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 沿灰线切出槽边轮廓线
 
分层开挖 修整槽边 清底
 
3.23.2        坡度的确定:
3.2.1 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3.2.1.1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3.2.1.43.2.1.4    坚硬的粘土——2.0m。
3.2.2 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以内时,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须放坡。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