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统一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标准,正确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测绘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 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房屋面积计算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