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成果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做出了“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的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的用于公共服务的产品,其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作为国家意志的实际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在决策时,有权无偿使用国家所有的测绘成果。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活动的非营利性事业,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可或缺的基础,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精神,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本条所称“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应当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监狱等机关为管理国家事务而决策时需要直接使用测绘成果的情形。本条所称“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的非营利性事业,其目的是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个人和特定企业、部门、团体的利益。本条所称“无偿提供”是指不收取测绘成果生产所需要的成本费用。
二、本条第二款做出了“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非基础测绘成果和不是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不属于国家机关决策和不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或者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三、本条第二款又规定对于实行有偿使用的测绘成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前提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都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救灾期间和汛情紧急及抢险期间,负责救灾、抢险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征用物资、交通工具等,救灾、抢险结束后应当归还或适当补偿。测绘成果是通过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来实现其使用价值的,测绘成果使用后便无法归还。因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各种测绘成果。
四、本条第三款做出了“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明确提出测绘成果的有偿、无偿使用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新问题,如何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搞好测绘成果的安全与保密,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搞好提供和使用,需要依据本法做出具体规定,本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