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如何提供拟建建(构)筑物基本信息内容?
【解析】
《岩土工程勘察勘察规范(2009版)》(GB50021-2001)4.1.11条,“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另,厂房应提供使用功能、规模、建筑高度、跨度、重大设备、行车、地面荷载等信息。
7.2 拟建单栋高层建筑下主要岩土层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如何确定?
【解析】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4.1.4条,“详细勘察阶段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单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十字板剪切、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次),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不应少于3个孔;”。
7.3 拟建高层建筑下主要岩土层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如何确定?
【解析】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4.2.3条,“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m~2m,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以下可根据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
7.4 拟建建筑物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孔的数量如何确定?
【解析】
《岩土工程勘察勘察规范(2009版)》(GB50021-2001)4.1.20条,“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考虑到青岛市第四系分布规律差、厚度变化大、土性指标变异性大等因素,虽然《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未明确取样孔数量,为满足地基土的均匀性评价,应按上述规范条款执行。
7.5 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桩端以下岩体中可能存在影响基桩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报告是否应作出判定?
【解析】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勘察规范(2009版)》(GB50021-2001)4.9.1条的要求,“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报告应作出明确判定。
7.6 采用嵌岩桩桩基的建筑物勘察孔深度如何确定?
【解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4.9.4条,“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 3.2.5条,“桩基础的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3d,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1d,且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青岛地区基岩以花岗岩为主,为避免钻探过程中对花岗岩是否存在球状风化体造成误判,同时考虑到青岛地区岩体种类较多,岩脉比较发育,应保证揭露的中风化或微风化岩体的厚度;嵌岩桩的勘探深度按GB 50021-2001(2009年版)规定条款执行;另外软质岩不按嵌岩桩考虑。
7.7 报告中拟建场地软土的定量评价特性指标应包含哪些内容?
【解析】
《岩土工程勘察勘察规范(2009版)》(GB50021-2001)6.3.6条,“软土的力学参数宜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有条件时,可根据堆载试验、原型监测分析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室内宜采用三轴试验,原位测试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压缩系数、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固结系数,可分别采用常规固结试验、高压固结试验等方法确定。”
勘察报告应提供高压固结试验曲线(PC求解)、固结比(OCR)、灵敏度 (St)、固结系数(根据工程需要)等参数。
7.8 如何进行拟建建筑物地基均匀性评价?
【解析】
《岩土工程勘察勘察规范(2009版)》(GB50021-2001)4.1.11条,“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地基均匀性是指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的变形特征,而不是场地地层的均匀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21-2011)2.1.1条,“地基”定义为“支承基础的土体和岩体”。
7.9 拟建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评价应包含哪些相关内容?
【解析】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3.1.1条,“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场地抗震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并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方案。”
7.10 如何综合确定场地的液化等级?
【解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5.7.10条,“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当场地存在不同的液化等级时,可按不同液化等级分区评价;当同一建筑物存在不同液化等级区域时,应按最不利原则确定。
7.11 现状地面标高与地面整平标高相差较大时,如何划分建筑场地类别?
【解析】
一般按勘察期间的地面标高确定覆盖层厚度,划分场地类别。
当场地整平标高与现状地面标高相差较大,且影响场地类别划分时,应分别提供场地整平前后的场地类别。
7.12 如何进行“大底盘地下库”场地类别的划分?
【解析】
大底盘地下库上由塔楼、裙房、地下车库共同组成的建(构)筑物,地库上部分建筑物跨越不同的场地类别时,若采用共同基础进行设计计算时,大底盘地下库可作为同一抗震结构单元考虑,场地类别应结合地库整体考虑并按不利原则确定。
7.13 场地是否取水、土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解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12.1.1条,“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否则,应取水试样或土试样进行试验,并按本章评定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经过专项研究论证,并经过地方主管部门或地方规范标准相关规定,并非依据勘察单位地方经验,否则应按规范取土、水腐蚀性试样进行相关评价。
7.14 场地多层含水层是否需要分层量测地下水位?
【解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7.2.2条,“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对于基坑工程,当场地存在多个含水层,且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含水层时,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形成基底土体突涌,造成基坑失稳,这种情况下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
7.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分析评价应包含哪些内容?
【解析】
应按《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中要求的内容条款一一对应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