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场所分类,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条件下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井下;b)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于出现的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场所;d)超出小标准所论述的异常性概念的严重故障场所;e)医疗室内。本标准不考虑间接事故的影响。这些术语的定义和注解是同有关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措施一起给出来的。对于特定工业或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可以参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