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了98版规范中第3.1节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内容。3.1.1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中不应再出现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对象分级,98版规范中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删除。2、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包括线型光束感烟、缆式线型感温、线型光纤感温、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灾警报
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