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管理
第五条 工程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 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二) 项目经理资质应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协调能力和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擅离职守。
(三) 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营造和谐的施工关系,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监理机构有权向建设方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