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一般规定
12.1.1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抄表及远传系统、一卡通系统、
家庭监控系统、电源和接地系统等。
12.1.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的内容参照本规程第8章。
12.1.3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程的第9章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楼宇对讲系统和一卡通系统。
12.1.4通信网络系统的内容参照本规程的第5章中规定。
12.1.5信息网络系统的内容参照本规程的第6章中规定。
12.1.6综合布线系统参照本规程的第4章中规定。
12.1.7电源与接地系统参照本规程的第11章中规定。
12.2材料及设备要求
12.2.1材料要求见4.2。
12.2.2设备要求见4.2。
12.3施工准备
12.3.1技术准备(同第4.3.1条)。
12.3.2材料及设备准备见4.3.2。
12.2.3机具准备见4.3.3。
12.2.4作业条件
1住宅小区各栋、单元、工作区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门锁齐全;
2中央监控室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设备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中央监控室、各单元设备间应提供足够容量的供电电源;
4中央监控室、各单元设备间的面积、通风及环境温、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