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爆炸危险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
2施工准备
2.1材料、设备
2.1.1前端部分:控制台、消防报警主机、计算机、不间断电源、打印机等。
2.1.2终端部分:感烟、感温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缆式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话、模块等。
2.1.3传输部分:电线电缆、模块箱等。
2.1.4上述设备材料根据合同文件及设计要求选型,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安装及使用说明书、“CCC”认证标识等。如果是进口产品,则需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中文文本。设备安装前,应根据使用说明书进行全部检查,方可安装。
2.1.5镀锌材料:镀锌钢管、镀锌线槽、金属膨胀螺栓、金属软管、接地螺栓。
2.1.6其他材料:塑料胀管、机螺钉、平垫、弹簧垫圈、接线端子、绝缘胶布、接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