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发电机运行的基本规则。
1、承受负序电流能力不低于:I2/IN10%(I2/IN)2t10s
2、发电机在额定功率因数,电压变化±5%和频率变化±2%额定值范围内,能连续输出额定功率,温升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当发电机电压变化为±5%,频率变化为-5%~+3%范围内运行时,发电机的输出功率仍为300MW,各部分温升不超过国标GB/T7064-2002中规定的限值。
3、漏氢量:在额定运行条件下24小时内漏氢量小于8m3(折算为标准气压下)。
4、发电机适合于中性点不接地方式运行,定子出线端头对地绝缘按额定电压设计,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和良好的密封性能。
5、发电机能在功率因数超前0.95工况下带额定负荷进相运行,发电机各部位温升不超过国标GB/T7064-2002中的规定值。
6、当汽轮机主汽门关闭时,发电机在正常励磁工况下,允许以同步电机方式运行的时间与汽轮机最高允许运行时间相适应。
7、发电机具有失磁异步运行的能力,当励磁系统故障后,在电网条件允许时,发电机在60s内将负荷降至60%,90s内降至40%,总的失磁运行时间不超过15min。此情况下,不影响发电机的寿命或使发电机受至伤害。
8、发电机组具有抗失步振荡的能力。失步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升压变压器组内部时,允许启动发电机失步保护跳闸。如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升压变压器组以外并且振荡电流低于发电机出口短路电流的60%~70%时,允许振荡持续时间为15~20个振荡周期,此情况下,不影响发电机的寿命或使发电机受到伤害。
9、发电机具有一定的短时过负荷能力。此情况下,不影响发电机的寿命或使发电机受到伤害。
3.1.3 发电机正常运行及备用中的检查
1.发电机本体清洁无异物,运转声音正常,无异常振动,无异味。
2.发电机系统各表计指示正常,本体各部温度符合规定值,无局部过热现象。
3.发电机氢、油、水系统参数正常,无渗漏、结露现象。
3.1.4发电机事故处理
电气事故处理的总原则是:保命、保网、保主设备的安全。
电气事故处理的任务:
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隔离故障点,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2.发生事故时,设法保证厂用电及主机正常运行,防止事故扩大;
3.在不影响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持设备继续运行,、、并根据事故需要和机组的可能,及时调整运行机组的有功、无功负荷;
4.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5.在事故根源已经消除及故障设备退出运行之后,尽快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