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在施工期间,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穿戴全市统一的安全员服装。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00%拨付给施工单位,并凭发票和银行对账单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四、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施工中,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责成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深基坑工程必须符合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机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
七、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组成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并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八、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并如实填写日志。
九、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建工程必须按规定举办职工夜校,应在工程开工7日内开课,并将夜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并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十一、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登记注册的塔机等起重机械。塔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并提前3日通过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装完毕应经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