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室外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置,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消防栓。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的机械、设备旁应设有相应的灭火器材。(消防斧、消防铲、消防桶、消防带、灭火器、砂箱等)
第2条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以保持其完好性。消防道路、消防水应畅通,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处、易取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它用。
第3条 在油库、木工棚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应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牌。
第4条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