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桩基工程应检查如下内容:
1、桩基工程施工应按照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作业区应设置围挡和明显安全标志,实施前必须查清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高空电力、通讯线路等情况,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禁人工挖孔灌筑桩施工;
2、陆地桩基作业区内地坪坡度应不大于1%,地耐力应不小于83Kpa(0.85kgt/cm2),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严禁在高压供电线路下方作业,水上打桩时需选择排水量比桩机重量大四倍以上的作业船或牢固排架,严禁打桩船或排架偏斜超过3°时仍继续作业。
3、桩机的桩架、起重传动系统、动力与照明系统应由验算,所配置的附属设备及安全制动器和保险装置等,必须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桩机由专业人员操作,安装和拆除,桩机安装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验收,维修保养和使用记录,遇有大雨、雪、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停止作业、停置好桩机;
4、桩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桩机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桩机,遵守操作规程,对施工附属泥浆泵、潜水泵等机电设备必须安装牢固,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用桩机吊装时,严禁吊装、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沉管灌筑桩施工,禁止耳环自由下落,拔管后产生的孔洞应加盖封闭,冲钻孔灌筑桩施工,严禁任何人进入落锤区范围内。深层搅拌桩施工发生卡转、停转现象时应切断电源,并将搅拌机强制提起。静力压桩施工,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米以外,严禁人员站立在起重吊臂下方和辅助工作机超载。强夯作业时,其主机必须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严禁超载作业和夯锤落下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提前下坑挂钩及挂钩人员站在夯锤上随锤提升。
五、土方工程检查以下内容:
1、土石方工程的开挖和填筑必须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前必须清除地上障碍物和勘定地下工程管线的准确位置,做好标识,并采取有效地保护措施,严禁使用机械对地下管线进行探察。
3、土石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从上而下开挖,人工挖土工人操作间距不得小于2米,禁止挖空底脚方法开挖土方或者不良地质岩石;
B、明挖放坡宽度必须大于土质自然破裂线宽度;开挖深度1.2米以上,且无条件放坡的,必须设置固壁支撑,固壁支撑应经过安全验算并随挖深增加。
C、坑、槽、沟边缘1米以内不得堆放废弃土,机械或者其他杂物,并在距边缘1米处设置截水沟;
D、机械开挖应设专人指挥机械放置平台保持稳定,挖掘前要先发出信号,严禁人员进入机械旋转范围;多台机械开挖,挖土间距应大于10米以上,多台阶开挖应验算边坡稳定,确定挖土机离台阶边坡底脚安全距离;
E、基坑、沟槽、坑井边缘必须设置不低于1.2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夜间警示灯,人员上下应走马道或梯子,严禁蹬踏固壁支撑上下。
F、基坑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开挖深度超过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度时,应采取加固固壁支撑,控制降水对建筑物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人员撤离现场,并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建筑;
G、深基、深井、深沟内的开挖必须具备良好的通水条件,并经常检测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在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情况下施工,遇有文物或者不可辨认的物品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严禁随意敲打、玩弄或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