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1)、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2、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可内容:
(1)、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4)、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7)、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外脚架、高大梁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4)、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2)、检查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5)、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6)、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6、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