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工程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法作出处理。
三、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建筑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收到申请后,安全监督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视工程现场,并依据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情况审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对工程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工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
安全监督机构出现现场时,应书面将安全监督计划和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