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施工单位将需要签证的工程内容汇报给监理和工程部,得到初步认可后,施工单位将书面的《工程洽商签证单》和此签证单内容对应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费用审批单》一同上报给监理。
第五条监理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工程部,工程部对此签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委托造价公司审核此洽商签证预算费用,如果同意此洽商签证内容,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应资料上报给总公司工程管理部、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
第六条《工程洽商签证单》签署确定后由工程部下发给监理、承包方实施,并由工程部转发,造价工程师存留。签证内容实际发生过程中,施工单位人员应会同监理公司、甲方公司,必要时还需有造价咨询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签证价款,如果与事先所报《工程洽商签证单》签证价款有出入,且签证价款(单次10万元以上),则报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业务分管领导、职能分管领导审批。最终签证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准。隐蔽工程施工时未通知签证有关各方到场监督察看,一律不予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