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加强省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724-2003)等国家、省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标准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省行政区
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1.0.4 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竣工后各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管理应按有关程序和约定执行。
1.0.6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除纸制载体外,宜逐步实现以光盘为载体的工程档案。
1.0.7 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