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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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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⑴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架空公共空间、架空共用停车位以及消防避难空间等。
⑵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人防、公用设备用房、共用机动车停车库、公共通道等。
2.1.9 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物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
⑴裙房建筑基底面积
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⑵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1.10 建筑面宽
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1.11 规定容积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值。
2.1.12 建筑覆盖率
建筑覆盖率一般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
⑴一级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裙房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⑵二级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