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质量保证体系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二)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资质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数量、资质、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XX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以下称工程部)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或增加。
(三)施工单位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人员数量和资质或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工程部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或增加。
(四)施工单位必须在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上给予保证。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人员、设备、设施更换、撤离都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工程部批准。人员、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应按规定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