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规范绿色建筑的施工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绿色建筑工程。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对绿色建筑的现场施工管理应遵守本规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本规程进行绿色施工。
1.0.3 绿色建筑施工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的各项标准,其工程质量标准均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
1.0.4 施工中应积极采用建筑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5 绿色建筑施工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