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基本规定:
一、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2006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实施《二十条》所增加的工程费列入工程造价。
三、在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二十条》。
四、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将本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向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七、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并严格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八、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核查,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九、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对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