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生产质量管理总目标
工程合格率100%,一年内无严重质量缺陷,十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售后质量投诉率小于5%。
第一条 材料、设备进场报验时必须附产品合格证、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保资料;
第二条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施工合同中材料、设备清单的要求,装饰材料必须与设计提供的样板相符;
第三条主要结构材料、装饰材料、砼、砂浆必须实行见证取样、试验送检制度;
第四条第一批主要材料进场,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参加验收;
第五条原材料未经检查验收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由项目工程(监理)部通知限期退出现场;
第六条砼、砂浆、钢筋焊接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试件,项目工程(监理)部管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督。
第七条所有分项工程、工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景观、市政管线等)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做“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八条施工样板在施工过程中实行旁站监督,项目工程(监理)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工艺标准》对施工工艺过程进行验收;
第九条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大面积施工;
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大面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楼层内不同户型做有厅、室、厨房、卫生间的单元施工样板间(交楼标准),通过施工样板间确定土建与水、电的工艺流程和整体综合标准,认真解决墙面和管线的渗漏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