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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329.2-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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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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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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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329.2-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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