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范围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内所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类。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的房屋、改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建设年代久远的房屋等。
按照本导则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不能代替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工作。
1.0.3本导则适用的房屋结构类型包括砖石结构、土木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等。
1.0.4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分为三个等级: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暂未发现安全隐患。不同隐患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应立即撤离相关人员,并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或直接拆除等处理措施。
2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应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暂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但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