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网情况,提出保护措施,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