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内容:
1.铆焊设备上的电器、内燃机、电机、空气压缩机等的使用应执行JGJ33—2001第3.1节,第3.2节,第3.4节,第3.5节的规定。并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应装设相应的消防器材。
4.施焊现场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
5.当长期停用的电焊机恢复使用时,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6.电焊机导线应具有良好的绝缘,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不得将电焊机导线放在高温物体附近。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严禁利用建筑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
7.电焊钳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电焊钳握柄必须绝缘良好,握柄与导线连结应牢靠,接触良好,连结处应采用绝缘布包好并不得外露。操作人员不得用胳膊夹持电焊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