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国家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标准规范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2010]1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对下列设备进行限制:
额定起重力矩在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不预备案。
额定起重力矩为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禁止安装使用。
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简易起重设备,禁止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形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严禁现场改制物料提升设备。
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2层,或建筑顶层楼面高度超过35m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施工人货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