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制条文栏杆承受的水平荷载、高度及立杆间距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条
—栏杆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4.5.2条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应取0.5KN/m,学校、电影院应取1.0KN/m。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