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坑工程管理要求
(1)基坑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3m,但周围地质条件、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除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注:深度要求按项目所在省市要求执行)。
(2)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必须严格按照编制的专项方案施工。
(3)在基坑的有效影响范围内,不得堆放积土、料具等荷载。
(4)基坑开挖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期监测边坡的变形。对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还应设置沉降观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