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基坑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文件中针对基坑工程“超过一-定规模”是指:一、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