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等)(汽车吊修改后不在特种设备名录)
2、禁止出租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建设部十一五限制使用目录》
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达到以下年限的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能继续使用:63tm以下塔机10年, 63tm-125tm塔机15年,125tm以上塔机20年;SC型施工升降机8年,SS型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机5年。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