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方案组织施工,坚决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4.2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人每天不少于一次。
4.3 巡视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又不停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4.4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工作。
4.5 监理工程师要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4.6 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要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4.7 监理工程师要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工程师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