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说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 ( 新改建、大中修 ) 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冬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