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2)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3)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临时区域四周应设置高于1m的围栏。
在有条件的工地,四周围墙、宿舍外墙等地方,必须张挂、书写反映企业精神、时代
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