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1.0.3 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1.0.4 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1.0.6 本标准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0.7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