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2、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市样板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在台州市内注册或外地进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建筑业企业,并且是台州市建筑业协会的直属会员;
3、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4、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