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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工程安全报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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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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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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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工程安全报监书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在施工期间,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穿戴全市统一的安全员服装。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拨付给施工单位,并凭发票和银行对账单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工程主体完成三分之一前,应将剩余费用全部拨付到位;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出具的费用支付认可证明。
四、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施工中,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责成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深基坑工程必须符合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机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
七、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组成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并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