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管理最根本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它是对各职能人员所承担的相应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凡是参与施工生产的各级管理者,都应建立自身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责任是严肃的,执行过程是可见的,绩效成果是可考核的,因此,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总经理(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以上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筑主管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培训,考取安全生产资格证,既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A证)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B证)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资格C证)
安全生产资格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必须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