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须知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所列文件原件提交备案机关查验。
(三)备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工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
(四)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备案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年限保存,一份由建设单位交市城市建档案管存档。
(五)本表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六)除“备案编号”、“监督注册号”和“备案意见”及“备案管理机构处理意见”由备案机关负责填写外,其它均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或组织责任单位填写。
(七)本表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