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监理现场用表》应作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监理单位移交一套给建设单位统一归档。本《监理现场用表》各表式有关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的要求,各表式所要求填写的份数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项目开工前就本《监理现场用表》的使用对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交底,使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本《监理现场用表》的使用要求。
4.各方处理时限应在表式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表式没有时间规定的、或者表式规定时间与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在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视为认同或放弃。
5.本《监理现场用表》各表的编号:“—”号前填写所报验选项的数码代号,当报验的内容不在列出的选项中时,可在欲留的“ٱ”后自行填加,数码代号顺延。“—”号后的编码由项目监理机构和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性质和特点共同商议确定,编码应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和查找;中小型、较为简单的项目,“—”号后的编码可直接为相应选项报验次数的自然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