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到安监机构领取本表,按要求填报。
2、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中第2、3、9项应提供原件备核。
3、安监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4、安监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5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5、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
7、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报送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安全监督备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