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火措施。
5、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施工过程中,审查重点是:
1、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2、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重点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